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和学校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已备案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须由人力资源处集中保管,如经审批借出证件,应在回国(境)后7个工作日内送还到人力资源处集中管理。
各位老师,如有从人力资源处借出相关证件并已回国(境)的,请于9月15日下班前务必将证件送交人力资源处综合办公室(主楼809室)。逾期不交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有超出审批期限出国(境)仍未返回的,应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处理,并按规定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