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管理办法(试行)
校研字[200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应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
(二)要求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整理出与自己学位论文相关的可供发表的学术论文一篇,由导师审核确认其学术水平。各院(系)也可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规定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数量。
二、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上已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撰写严格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并按其要求装订成册。
三、答辩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
硕士研究生完成论文后,向教研室提交学位论文,经教研室审查合格,导师同意后,由导师、教研室领导签字确认。由教研室指定一名答辩秘书,携带一本学位论文复印件、答辩申请书、一块空白3.5英寸软盘向研究生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答辩申请。
(二)领取答辩材料
学位论文形式审查合格后由院(系)教务秘书发放答辩材料,材料包括以下各项:
1、硕士学位档案
(1)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单(一式二份)
(2)哈尔滨工程大学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
(3)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二份或三份)
(4)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一式二份)
(5)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6)哈尔滨工程大学授予硕士学位意见书(一式二份)
(7)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评分表(五份或七份)
(8)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统计表(一份)
(9)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五份或七份)
(10)答辩委员会委员邀请函(五份或七份)
2、“全国研究生学位报盘系统”硕士学位研究生基本情况简表及相应数据库文件。
3、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情况报告卡
(二)“优秀论文”的答辩申请
如果硕士研究生认为本人论文在理论上有明显的“新意”,或可用于生产实践,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对解决工程实际问题有较大的贡献,认为本人论文可评优者,可通过导师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优秀论文”答辩申请,并书面报校研究生部审批。其学位论文答辩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为其组织。
四、论文的评阅
(一)论文评阅人的聘任及职责
答辩秘书领取答辩材料后,由院(系)或教研室指定二或三名论文评阅人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评阅。应聘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担任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二)评阅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及实际意义的评价。
2、对文献综述部分的评价:是否抓住了本课题领域的关键,研究内容是否恰当。
3、对研究步骤、实验方案及方法的评价。
4、研究结果的分析及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足、可靠。
5、论文在理论、实验或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新意。
6、对研究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评价。
7、论文写作的逻辑性以及论文撰写格式的规范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论文是否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请评阅人给出明确意见。
(三)评阅意见处理办法
如果有二名或二名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则此次申请无效;如果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则暂缓组织答辩,然后增聘二名评阅人对该论文进行评阅。如增聘的二位评阅人中仍有一位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则此次申请无效。
五、答辩审批手续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答辩委员会由教研室负责聘请五或七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组成,答辩委员会中应有一名同行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以利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了解掌握本单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情况。应邀请至少一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以利于了解申请者的论文情况。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
(二)思想政治鉴定
由院(系)级党组织(委托、定向类也可由其所属单位)填写学生攻读学位期间的思想政治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和工作态度等情况。并根据其表现明确表明是否同意推荐其答辩。
(三)答辩材料审核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负责审核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评阅人意见以及答辩申请人的答辩资格审查表内容填写是否属实,并签署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答辩申请人提出申请10天后,由秘书将已经填写完毕并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的所有答辩材料及一本学位论文复印件、授予硕士学位信息磁盘提交校研究生部培养科审批,确定合格后方可组织进行答辩。
六、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要公开举行(个别需要保密者除外),答辩人要张贴答辩公告,欢迎全校有关专业的教师及研究生踊跃参加。
(一)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由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人简历及答辩材料审核情况。
2、由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20-30分钟)。
3、答辩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委员提出问题后,申请人必须就所提问题进行回答,不得离开答辩现场。
4、答辩委员提问结束后,答辩委员会主席应询问其他出席人员是否有问题需要提问。
5、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审定申请人的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根据研究生回答问题的情况,投票表决;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评定按下列五项评定指标分别评分:
1、论文选题
2、文献综述
3、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及论文的成果
4、论文撰写
5、论文答辩
详细标准请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评分表”。
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统计表”的附加说明执行。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方可提交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未获三分之二同意票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七、硕士学位的授予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所掌握情况,对此次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对获得通过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形成决议,报送校研究生部。同时评选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优秀毕业生,报送校研究生部。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并进行投票表决。获得通过者可取得硕士学位。
评定硕士学位时,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加投票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次投票有效,获得同意票数占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为通过。
八、档案整理
(一)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负责将材料分别送如下单位:
1、全部学位授予档案材料交至院(系)研究生教务秘书处,等待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讨论。
2、学位论文原件一份(装订)、复印件二份,二千字左右的论文中英文摘要(各一式二份),开题报告(一份),学位论文原程序盘交校档案馆存档。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讨论后,将授予硕士学位意见书相应栏目填写完毕,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由教务秘书将全部学位授予材料及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决议、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果及用于办理毕业、学位证书的照片(彩色免冠一寸4张)送至校研究生部,等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
(三)硕士生归档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校研究生部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后整理归档,并分别将学位授予材料送交校档案馆及研究生所在院(系)。
九、论文抽查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促使研究生努力完成论文工作,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将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按15%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工作在答辩审批的期间进行,不影响正常评阅和答辩程序。抽查验收硕士学位论文的名单,事先对外严格保密,以保证抽查工作的严肃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抽查的学位论文进行内部评阅(即互不通告姓名)。聘请的专家名单对外严格保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此负责。
被聘请的专家,应根据学位条例的有关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的学术水平的要求,严格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写出对论文的详细评语;并对抽检的论文的水平按如下的情况给出明确的评定意见:
1、该论文内容有“新见解”,或者有社会价值,能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创造这些效益的可能性;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该论文内容基本达到上述的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在某些方面做出必要的修改或充实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该论文缺乏新意,未能达到上述的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者存在某些方法性和结论性错误。但可在一年内予以修改或充实后,重新进行评阅。
4、该论文缺乏新意,并反映出作者工作能力较差,学术水平较低,无继续培养的前途,应终止学位论文工作,按肄业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的专家,如需要了解作者学位论文工作情况时,可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了解。
专家评阅结束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该评语和结论向该生所在的系和导师公布其内容,并根据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专家的评阅意见,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研字[1997]8号文件相应规定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校研究生部。
二OO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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